学会专家库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2-07-29 人气:1567
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专家库
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学会学术理论水平,完善自身组织建设,特从全国教育系统及会员单位企业中优中选优,组成专家委员会,以此促进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本学会专家的作用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专家委员会是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专业智囊团队,遵守学会章程,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,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。坚持"面向行业、技术统领、服务为先"的宗旨,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继续教育政策法规,熟知继续教育发展现状,研究破解继续教育发展难题,促进和引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。
第一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
(一)遵守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,有良好的学术道德,敬业求真,开拓创新;
(二)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职称,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,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,具有很强的科研、技术和综合能力,在相应学术领域或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;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参与相关研究和指导工作;
(四)坚持原则、秉公办事,严谨的工作作风,服从监督管理,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第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
(一)向学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;
(二)对学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;
(三)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;
(四)应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;
(五)依法获取相关报酬;(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)
(六)自愿退出学会专家库;
(七)其他合法权利。
第三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
(一)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会《章程》等规定;
(二)承担学会安排的工作,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;
(三)向学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;
(四)密切关注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发展,积极提供专业服务;
(五)遵守政府、学会等相关方(服务对象)的保密制度;
(六)不得从事有损学会声誉的活动;
第四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
专家应根据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《章程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,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。
(一)参与委托的政策咨询和服务项目;
(二)参与相关专业课题(项目)的研究;
(三)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,提供相应技术支持;
(四)参与相关研发、评价、推广、普及、培训、调研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;
(五)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;
(六)参与学会每年定期组织的工作例会,年终出具工作总结;
(七)参与学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。
第五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
聘任:
(一)通过自荐、他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提出专家候选人,并向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提递交相应材料,填写《专家登记表》;
(二)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候选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;并向会长办公会提交专家候选人名单和相应材料。
(三)专家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,即被聘为继续教育学会专家;
(四)学会向专家颁发《聘书》,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;
(五)学会将把受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学会网站公布。
(六)专家实行聘期管理,聘期为五年。
解聘:
(一)受聘专家本人不愿意担任专家的,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方可解聘。
(二)受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,由秘书处提出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。
(三)聘期结束后不再聘任即视为自动解除聘任关系。
第六条 专家日常管理
(一)专家应妥善保管《聘书》,遗失须及时报告;
(二)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,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学会秘书处备案;
(三)专家以学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,应事先征得学会领导同意并备案;
(四)专家参与学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,应遵守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相关规定;
(五)专家不实行坐班制,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。
本办法由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负责解释。
管理办法
为进一步提高继续教育学会学术理论水平,完善自身组织建设,特从全国教育系统及会员单位企业中优中选优,组成专家委员会,以此促进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健康发展,充分发挥本学会专家的作用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专家委员会是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专业智囊团队,遵守学会章程,为行业发展建言献策,为社会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服务。坚持"面向行业、技术统领、服务为先"的宗旨,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继续教育政策法规,熟知继续教育发展现状,研究破解继续教育发展难题,促进和引领继续教育事业发展。
第一条 专家的资质与条件
(一)遵守学会章程和有关规定,有良好的学术道德,敬业求真,开拓创新;
(二)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以上专业职称,有较高学术或技术水平,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,具有很强的科研、技术和综合能力,在相应学术领域或专业领域有一定影响力;
(三)身体健康,能正常参与相关研究和指导工作;
(四)坚持原则、秉公办事,严谨的工作作风,服从监督管理,能够认真、公正、诚实、廉洁地履行职责;
第二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
(一)向学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;
(二)对学会的决定保留个人意见;
(三)获得学会提供的相关业务资料;
(四)应邀参加学会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活动和会议;
(五)依法获取相关报酬;(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)
(六)自愿退出学会专家库;
(七)其他合法权利。
第三条 专家应承担的义务
(一)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会《章程》等规定;
(二)承担学会安排的工作,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;
(三)向学会提供与所承担业务相关且可公开的信息;
(四)密切关注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发展,积极提供专业服务;
(五)遵守政府、学会等相关方(服务对象)的保密制度;
(六)不得从事有损学会声誉的活动;
第四条 专家的职责范围
专家应根据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《章程》规定的工作任务承担相应的职责,在授权的范围内参与相应的业务工作。
(一)参与委托的政策咨询和服务项目;
(二)参与相关专业课题(项目)的研究;
(三)参与国内外专业技术交流与合作,提供相应技术支持;
(四)参与相关研发、评价、推广、普及、培训、调研等专业技术服务工作;
(五)参与相关业务宣传活动;
(六)参与学会每年定期组织的工作例会,年终出具工作总结;
(七)参与学会组织的其它业务活动。
第五条 专家的聘任与解聘
聘任:
(一)通过自荐、他荐或组织推荐的方式提出专家候选人,并向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提递交相应材料,填写《专家登记表》;
(二)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候选人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;并向会长办公会提交专家候选人名单和相应材料。
(三)专家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,即被聘为继续教育学会专家;
(四)学会向专家颁发《聘书》,作为证明专家身份的证件;
(五)学会将把受聘专家名单和相关信息在学会网站公布。
(六)专家实行聘期管理,聘期为五年。
解聘:
(一)受聘专家本人不愿意担任专家的,并向秘书处提出申请,方可解聘。
(二)受聘专家因故不适宜继续担任专家的,由秘书处提出,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解聘。
(三)聘期结束后不再聘任即视为自动解除聘任关系。
第六条 专家日常管理
(一)专家应妥善保管《聘书》,遗失须及时报告;
(二)专家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变更时,应在一个月内提交学会秘书处备案;
(三)专家以学会成员的身份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,应事先征得学会领导同意并备案;
(四)专家参与学会推荐的专家服务工作,应遵守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的相关规定;
(五)专家不实行坐班制,因故不能参加相关活动时要请假。
本办法由重庆市继续教育学会负责解释。